• 联系人:魏国
  • 手机:13764904160
  • 电话:021-39532319
  • 传真:021-39532078
  • [email protected]
  •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
          3630弄115号
隐私协议

本网站www.yewangtrade.com的所有者,承诺保护您的在线隐私权。请您仔细阅读下列声明以便了解您在本网站登录,注册,以及接受本网站服务时,您的个人信息将会得到的保护政策。

个人信息的收集:

当您在本网站进行用户注册登记、网上购物、参加网上商业街活动或公共论坛等所有活动时,在您的同意及确认下,本网站将通过注册表格、订单等形式要求您提供 一些个人资料。这些个人资料包括:个人识别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电话、通信地址、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等。

本网站收集这类关于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是为了其注册成员能够更容易和更满意地使用本网站网页接受本网站服务。同时我们的目标是向所有的互联网用户提供愉快、有益、有趣的上网购物经历。而这些个人信息有助于我们实现这一目标。

另外,根据网站的特性,本网站将通过您的IP地址来收集非个人化的信息,例如您的浏览器性质、操作系统种类、给您提供接入服务的ISP的域名等,以优化在 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的页面。通过收集上述信息,我们只进行客流量统计。这些无关个人身份的信息能帮助本网站辩别最受欢迎的地区并确定我们推广活动的有效 性。此外,我们也可能将这些信息披露给我们的广告客户,使他们知道广告的点击人数。

个人信息的安全:

本网站将对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并将使用相应的技术,防止您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

本网站在必要时将会由专业技术人员代为对该类信息资料进行电脑处理,以用来符合专业分工的要求。如本网站届时将电脑处理通知送达予您,而您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将会被本网站视为默认。

个人信息的使用:

帮助您接受本网站的一般或特定的服务及对本网站产品的要求。

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并不限于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息)向您提供本网站或第三方(如本网站的合作伙伴)的特定服务、产品或促销活动的信息。如您不愿意接收该类信息,可以在用户注册时选择拒绝接收该类信息。

用于对本网站用户数据的统计(如用户数量、构成、兴趣、表现等),以便本网站向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

个人信息的共享及披露

一般情况下,在未得到您的同意之前,您的任何个人信息将不会被提供给任何无关的第三方。但在下列情况,本网站会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的第三方,同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网站的某些服务需由一个合作伙伴(如代理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公司、运输公司、邮寄公司、提供奖品的公司等)提供或共同提供。为了向您提供此类服务,本网站有必要与该合作伙伴分享您的个人信息。

本网站可能会与第三方共同进行推广活动。在推广活动中所收集的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与该第三方分享。如果您不想让您的信息被分享,您可以通过不参加该推广活动而拒绝。

本网站掌握了确定的证据,证明您的行为违反了本网站的服务条款或关于特定服务或产品的任何规则,从而对本网站合法权益构成了重大危害。

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本网站保护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及安全性。但任何16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本网站购物活动应事先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监护人应承担未成年人在本网站隐私权的首要责任。

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本网站将不会使用未成年人之个人资料,亦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传送可识别该未成人的个人资料。

若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本网站可对未成年人个人资料进行收集,但本网站将会向监护人披露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资料。监护人有权拒绝本网站与其被监护人做进一步的联络。

监护人的同意为口头的、书面的或者其他形式的。

用户权利:

您对于自己的个人资料享有以下权利:

随时查询及请求阅览;

随时请求补充或更正;

随时请求删除;

唯一拥有和使用自己的口令及其他帐户信息的权力。当您在线时,请小心保管。

免责:

本网站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对您个人资料进行必要的利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已取得您的书面同意的。

为免除您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之急迫危险的。

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的。

为增进公共利益,且无害于您的重大利益的。

由于您将用户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信息的泄露。 

任何由于黑客政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窜改等。

由于本网站不拥有或不控制的公司以及我们不雇佣或不管理的人员所造成的个人信息的泄露及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

由于与本网站链接的其它网站所造成之个人资料泄露及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 

本声明第四条所列情况。